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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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3127执恢282号 申请执行人彭南芳,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被执行人陈端全,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申请执行人彭南芳申请执行陈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3127民初2270号民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陈端全同意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原告彭南芳偿还借款本金15100元,但被执行人陈端全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第一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陈端全银行存款6000元,已支付申请人彭南芳6000元,尚有910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人彭南芳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陈端全人民币存款9150元,现已支付给申请人彭南芳人民币9100元,转50元为执行费。(2019)湘3127民初2270号民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3127民初2270号民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