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3127执恢282号

申请执行人彭南芳,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被执行人陈端全,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申请执行人彭南芳申请执行陈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3127民初2270号民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陈端全同意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原告彭南芳偿还借款本金15100元,但被执行人陈端全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第一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陈端全银行存款6000元,已支付申请人彭南芳6000元,尚有910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人彭南芳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陈端全人民币存款9150元,现已支付给申请人彭南芳人民币9100元,转50元为执行费。(2019)湘3127民初2270号民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3127民初2270号民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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