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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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以770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财产:

一、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就滨湖西路丹溪路-桃花源路[包括滨湖西路(丹溪路-金丹路)、滨湖西路(金丹路-桃花源路)]等工程在常德市西城新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往来款、投资款、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修金等全部工程款权益。

二、查封被申请人***在柳叶湖旅游开发区面积133.45平方米住宅。

三、查封被申请人***在东江××公寓式××小区××楼××面积88.61平方米的住宅。

四、冻结被申请人***在滨湖西路(丹溪路-金丹路)等工程在三明市政公司享有的可得款项。

五、冻结被申请人***在常德农村商业银行南坪支行银行账户62×××38的银行存款。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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