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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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3127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17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问话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各一份。(2020)湘3127民初175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为6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住房公积金,2020年10月22日提取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60500元。2020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领取执行款60000元,余650元案件诉讼费自愿放弃,不再要求被执行人***承担。同日给申请执行人***发放案件执行款60000元,余500元转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0)湘3127民初17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175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