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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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9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9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从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14×××29,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