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百花洲支行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计37755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9862.32元,合计人民币57617.32元。扣减其垫付的医疗费6000元,仍应支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51617.32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计5958.7元、应承担诉讼费268元,扣减其垫付的医疗费900元,仍应支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5326.7元。

三、原告在取得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的赔偿款中直接退回被告***垫付的费用8793.84元,对除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625元,仍应退回人民币8168.84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93元,由被告***承担625元,由被告***承担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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