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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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6760元及利息(按月息两分,自2019年2月1日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被告***负担2066元,原告***负担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审理费(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14×××29,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抚河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