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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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金大地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抚州金大地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6年J29AAA字20160101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借款本金264163.37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其中截止至2020年8月1日的利息为19926.92元,罚息为2112.37元,自2020年8月2日开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涉案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抚州金大地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3.04元,减半收取计2796.52元,由被告***、***、抚州金大地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9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