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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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3946.57元,及利息、滞纳费7746.25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20年5月26日,此后的利息和滞纳金总和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偿还全部本息为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