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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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莱阳大通运输有限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三元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01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莱阳大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停运损失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4元,由莱阳大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984元,***负担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