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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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绛县鑫龙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90000元并支付按照月利率0.7%计算的利息(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1月19日起计算、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3月5日起计算、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4日起计算,均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