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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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绛县鑫龙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绛县鑫龙饲料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28951.19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2日起按月利率0.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1712元,原告***负担188元,被告新绛县鑫龙饲料有限公司、***、***负担15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