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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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9999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7月30日按照月利率11.07‰计算,之后利息按照逾期月利率16.605‰计算,从2017年7月3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已扣除的利息5.52元应从中扣除)。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