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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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扣押被申请人马五四麻乃驾驶的停放于格尔木市××路交叉口格尔木进昇汽修厂院内的×××号“东风”牌重型货车一辆(价值7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