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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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探望权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起,***每月可以对赵某探望一次,***负有协助义务。具体时间以每月25日为宜,地点可由双方根据孩子的身体、心理状况协商确定;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负担20元,***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