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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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781执1780号 申请执行人赵洪祥,男,****年*月**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陈靖东,男,****年**月*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宋晓红,女,****年**月**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赵洪祥与被执行人陈靖东、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吉0781民初321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靖东、宋晓红于201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洪祥借款40000元整;于2019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洪祥借款40000元整;剩余100000元借款于2020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洪祥;另被告陈靖东、宋晓红支付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的利息款70000元,此款于2020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洪祥。案件受理费2584元,由被告陈靖东、宋晓红负担。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合计给付申请执行人22.5万元(由二被执行人女儿陈思宇代为履行),其余利息及诉讼费申请执行人全部放弃,执行申请费327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9)吉0781民初32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王长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郭龙飞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