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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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长春市桥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市桥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借款本金1330462.31元、截至2019年10月21日的罚息138391.55元和2019年10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330462.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后再上浮50%计算);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对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98号B26栋[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6025776号、丘地号3-69/38-2-12(1)、他项权利证号为: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120084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长春市桥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5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长春市桥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