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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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藏沃德贡杰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藏沃德贡杰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 二、被告西藏沃德贡杰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三、被告西藏沃德贡杰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诉讼代理费3000元。 上述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26元,由被告西藏沃德贡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