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7民初9622号 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722167,住***。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小卫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柯润露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