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医疗费16152.92元(含被告***垫付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共计17112.9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10000元;

二、原告***误工费3604.44元、护理费2672.80元、交通费1800元,共计8077.2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7112.9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予以赔偿6774.2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予以赔偿338.72元;

四、被告***已垫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应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中予以扣除,返还被告***;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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