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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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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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金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