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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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青山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习水县三岔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229779.40元; 二、驳回原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62.00元,由被告习水县三岔河镇人民政府承担2262.00元,原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8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