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东方融发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5万元;(交强险)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00.30元;(交强险)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5万元;(交强险)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73,000.80元;[(960004-95000)×20%,商业险]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丧葬费6,254.50元;(31272.50×20%,商业险)

六、被告营口东方融发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86,500.40元[(960004-95000)×10%];

七、被告营口东方融发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丧葬费3,127.25元;(31272.50×10%);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5元,由原告***、***负担1,921.50元、被告营口东方融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2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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