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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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扶风聚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恒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扶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扶风聚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宝鸡恒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992304.53元; 二、驳回原告宝鸡恒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40元,减半收取7920元,由原告宝鸡恒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00元,被告扶风聚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4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扶风聚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