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安市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安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陕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0元。 二、反诉被告陕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反诉原告延安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23055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延安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6032元,由被告延安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28元,由原告陕西XX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004元;反诉受理费7570元,由反诉被告陕西XX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465元,由反诉原告延安市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