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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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北海华一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502执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 负责人:李毅,行长。 被执行人郭宇莹,女,1989年11月9月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卢李养,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北海华一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花静。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郭宇莹、卢李养、北海华一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桂0502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北海海事法院首查封并处置了被执行人郭宇莹、卢李养名下共有的位于北海市四川路388号华一红树林2幢0802号房屋,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向北海海事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等材料,参与分配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款项,现因该案等待分配拍卖款需长期履行,目前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长期履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桂0502执53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该案件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海浪 审判员 赖崇坤 审判员 黄振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韦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