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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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康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市环联木业有限公司 贵港市东阳农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广西贵港市环联木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贵港康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320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102320元为基数,按2020年5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2、驳回原告广西贵港康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173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广西贵港市环联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346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