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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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安丘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公路设施及路面损失、评估费损失共计3453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公路设施及路面损失2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安丘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公路设施及路面损失、评估费损失共计1151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公路设施及路面损失2000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安丘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公路设施及路面损失、评估费损失共计11510元。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66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担3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各负担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