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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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凤山县宏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2015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99元,由原告***负担5984元,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