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保山市康浩(集团)公交运输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53×××1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分行正阳南路支行),冻结金额以3500000元为限,余额不足则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算)。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保山市康浩(集团)公交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