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省医药有限公司
湘西医药有限公司
湖南省医药公司
湘西红润医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湘西医药有限公司和被告湘西红润医药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湘西红润医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湘西医药有限公司租赁物即位于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武陵西路28号的房屋,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湘西红润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湘西医药有限公司房租人民币1,375,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湘西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湘西红润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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