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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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鸿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鸿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浙江鸿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