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
恒吉集团杰诺康铜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7057.79元;

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7930元。三、被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7930元;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793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28.3元,由被告***承担人民币660.23元,被告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74.99元,被告***承担人民币274.99元,被告***承担人民币274.99元,原告***承担人民币12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据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9-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