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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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 恒吉集团杰诺康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7057.79元; 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7930元。三、被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7930元;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793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28.3元,由被告***承担人民币660.23元,被告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74.99元,被告***承担人民币274.99元,被告***承担人民币274.99元,原告***承担人民币12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据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