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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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76017.81元,并承担资金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7609.9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以15879.0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以42528.8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上述资金利息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