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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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蓉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56485元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56485元为基数,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按年利率12%计付利息;2015年6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60元,由原告***负担1060元,由被告***、***负担2400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1-07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