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市经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江门市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利驰贸易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蓝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银晶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健德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立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广东传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江门市经济信息咨询事务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3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江门健德实业有限公司损失1665387.05元;

三、驳回江门健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683元(已由江门健德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由江门健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8705元,由***、***、***、***负担149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488.48元(已由***预交17713元,由***预交17713元,由***、***预交17713元。当事人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退回***10216.84元,退回***10216.84元,退回***、***10216.84元),由***、***、***、***负担19055.80元,由江门健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432.68元。一、二审诉讼费用不作收退,由当事人在执行当中抵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0-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