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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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3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江门健德实业有限公司损失1665387.05元; 三、驳回江门健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683元(已由江门健德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由江门健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8705元,由***、***、***、***负担149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488.48元(已由***预交17713元,由***预交17713元,由***、***预交17713元。当事人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退回***10216.84元,退回***10216.84元,退回***、***10216.84元),由***、***、***、***负担19055.80元,由江门健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432.68元。一、二审诉讼费用不作收退,由当事人在执行当中抵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