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79414元、返还合同质保金639419元; 二、被告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货款4979414元自2018年2月2日起、质保金639419元自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0566元由被告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