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79414元、返还合同质保金639419元;

二、被告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货款4979414元自2018年2月2日起、质保金639419元自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0566元由被告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4-23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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