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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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2018)闽0603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2018)闽0603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若漳州宝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2018)闽0603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规定还款,则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漳州蓝之梦娱乐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漳州市龙文区蓝田经济开发区的抵押物[以漳房他证龙字第××号登记的抵押物范围为准,但芗城法院(2001)芗执字第892号民事裁定书项下面积为934.11平方米的第一层建筑物除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优先受偿的债权与14090201-2011年龙江(抵)字002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19600000元;漳州蓝之梦娱乐有限公司在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漳州宝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697元、公告费600元,由漳州宝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宝发、陈龙文、蔡***、漳州蓝之梦娱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97元,由漳州宝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宝发、陈龙文、蔡***、漳州蓝之梦娱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