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三晶科贸有限公司 福建华易鑫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福建华易鑫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郴州市三晶科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1060元及利息201574元(后期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货款止); 二、驳回原告郴州市三晶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65.55元,减半收取12382.78元(原告已预交12382.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82.78元,由被告福建华易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