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建元置业有限公司
徐州金泽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建元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5356398.82元及相应的利息(以4785976.8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以2042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徐州金泽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徐州建元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684元,由原告徐州建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万元,被告***、金泽公司负担496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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