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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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87580.61元及利息3873.93元,合计91454.54元,并承担本金87580.61元自2020年9月5日至贷款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可就被告***、***抵押的位于建湖县都市名城3幢505号不动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20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