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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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 江苏永林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钛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盐城宇盛棉业有限公司 江苏宇晖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宇晖纺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截止2019年3月8日尚欠借款本息人民币779.092万元,并承担贷款本金700万元自2019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5%加收5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江苏宇晖纺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给付律师费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盐城宇盛棉业有限公司、江苏永林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钛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苏宇晖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设备和被告盐城宇盛棉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在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限额分别为50万元、70.13万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66元,由被告江苏宇晖纺织有限公司、盐城宇盛棉业有限公司、江苏永林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钛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