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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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浦亚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81民初4315号 原告:江苏浦亚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丁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田野,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娜,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江苏浦亚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浦亚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浦亚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苗苗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丽娟 书记员张慧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