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宿迁明远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嘉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关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和祥府60幢404室商品房及60幢2-16储藏室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返还房款30万元; 二、被告***、第三人江苏嘉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关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和祥府60幢404室商品房备案合同注销手续;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