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 湖北武船鸿路重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9)鄂092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湖北武船鸿路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00000元及利息(以湖北武船鸿路重工有限公司所欠租金为本金,自2018年6月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撤销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9)鄂092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三项。 三、驳回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湖北武船鸿路重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湖北武船鸿路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