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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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新明珠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特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因大气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合计456795元(支付至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浠水县支行南城分理处,户名:浠水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42×××90); 二、被告湖北新明珠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特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元、原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三、被告武汉华特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湖北省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湖北省省级媒体上公布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武汉华特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2元,由被告湖北新明珠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特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60000元,由被告湖北新明珠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鉴定人出庭费用1000元,由被告武汉华特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