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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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昊菲达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成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方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昊菲达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700000元; 二、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昊菲达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鉴定费50000元;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昊菲达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