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茂名市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为:限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保险金145000元给上诉人茂名市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

二、驳回上诉人茂名市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上诉人茂名市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负担580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负担1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9元(上诉人茂名市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由上诉人茂名市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11-09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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