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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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6607.5元,本息合计326607.5元,并从2020年6月30日起,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如***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位于寿县保义镇胜利街西段4#(12-15号)的房屋(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字第寿县××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继续清偿; 四、驳回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8元(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