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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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4民初5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4民初5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4民初5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11242.4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方已预交),由***方负担4759.71元,由人民保险茂名公司负担3740.29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21元(***已预交),由***负担353.71元,由***方负担67.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44元(人民保险茂名公司已预交),由***方负担1612.31元,由人民保险茂名公司负担3431.69元;人民保险茂名公司多预交的1612.31元不予退还,由人民保险茂名公司在应赔偿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减;***方无需再另行向本院缴交1612.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