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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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茂名市茂南区(2017)粤0902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为: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保险金160023.2元给被上诉人茂名市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二、驳回被上诉人茂名市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负担1750元,被上诉人茂名市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负担520元,由被上诉人茂名市光源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已预交二审受理费1520元,多交的1000元予以退还给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限被上诉人茂名市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逾期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8-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